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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推荐6篇

2024-01-22 08:35:17学习总结范文

为了给他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们要认真写好心得,大家在写心得的时候,都要将自己的态度摆正,下面是总结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推荐6篇,感谢您的参阅。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推荐6篇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1

读教育名著,让我感觉收获了很多,对于读教育名著也有了一次看法,先写来大家共享。

学习教育名著的直接目的是提高教师教育理论水平,最终目的是改进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为此,学习应当是“研读”,应当“求甚解”,并且把研读与教育教学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有所得。

我认为研读教育名著的原则应该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生动有趣与治学严谨相结合。研读教育名著的全过程可以包括“读、议、盛写、用”等几个阶段。

读。初读教育名著我先选择那些有生动情境、丰富事例而又蕴涵深邃思想和崇高精神的著作,继而选读理论性抽象性更强的其他著作。自读的时候,应当浏览、细读、精读、摘抄、记忆相结合,并采用表格、提纲、心得、批注等形式作好读书笔记。一般说来,研读的过程中应当安排适当的专家辅导,帮助教师梳理名著的基本观点,提炼其思想精髓,解释疑点难点,介绍背景材料。必要时也可围绕名著读一点介绍性的辅助读物。

议。研读教育名著可以个人进行,但最好是有组织地以培训班或学校、教研组为单位共同进行。研读过程中的“议”——交流和讨论是必不可少的,有助于互相启发、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有组织的议可以做到时间固定、主题确定、提前准备,提高议的质量和效益。“议”也可以包括辩论。辩论不仅能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而且能把不够成熟的思想观点在讨论中炼成真金。

剩即把从研读教育名著过程中获得的理论、思想、观点与自己过去和现在的认识、做法相对照,进行反思、分析、解剖,判断正误优劣,把成功的经验上升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性认识,或找出失败的原因,确定改进工作的方向、途径和措施。这是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之间必不可少的、十分重要的中间环节。

写。研读过程中的“写”,除了写读书笔记、学习心得体会外,更重要的是写论文、研究报告或经验文章。写,不仅能把读书、交流、反省过程中产生的点滴思想条理化、层次化、系统化,而且能促使读者把原来没想清楚的问题进一步想清楚,能帮助读者产生新的想法。

用。研读教育名著过程中,教师个人或小组可以把学得的理论、思想、观点用来指导小型课题的教育科研活动,改进学科教学、班队工作、课外活动或管理工作等。这种课题研究可以是验证性、完善性、移植性的,也可以是创新性、反驳性、颠覆性的。以课题研究的形式来运用从名著中学得的理论、思想、观点,比让教师自发地运用要好得多,因为前者更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强制性、效益性,更能体现研读的成果,更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2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正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3

近期,我镇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活动。通过通过学习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作风纪律整顿有了深刻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我就本人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1、对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全镇上下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精神状态的需要,还是杀浮气、除堕气、树正气的需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积极按照整顿作风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和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2、积极学习有关纪律作风整顿的学习材料

在方法上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对于自身的问题积极改正,全面提高自身建设。在活动中,我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员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听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讲的廉政党课;以及学习其他相关文件精神。

三、认真查摆、落实整改

学习中,我对照整顿要求,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找和梳理,发现自己在思想作风上存在着思想懒惰,得过且过;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着形式主义、没有创新的问题;在纪律组织方面存在着卡点。

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我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反复对照纪律作风整顿的要求,在思想上找原因,从工作中找教训,明确整改目标,坚持边查边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由于刚接触发改局的工作,对各项工作还处于熟悉和学习的状态,我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想办法,办实事,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要争取在短时间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向先进工作者看齐,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以热诚的态度对待同志。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各项业务知识,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学习。

总之,通过这次作风纪律学习和整顿,使我对作风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我要根据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同时,在整顿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思想不松懈,遵守纪律不动摇,扎实、高效、较好地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4

我是一只蝙蝠,是一种已经在地球上存活了千万年之久的古老物种。我们长相丑陋,喜暗怕光,居住在阴冷潮湿的深山洞穴和密林之中,白天我们倒挂在岩石峭壁或树枝上睡大觉,只有到了夜深人静之时,我们才会成群结队外出觅食。

别看我们能在天空自由地翱翔,但我却不是鸟类,我和你们人类一样都是哺乳动物,而且还是唯一会飞的哺乳动物。由于我们生活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中,我们的身体里携带了近两百种病毒,有令人闻之色变的埃博拉病毒、鼠疫病毒、天花病毒、非典病毒,还有至今无药可救的狂犬病病毒等等。这些病毒不能伤我们分毫,可对于你们人类而言,那便是致命的重创。十九世纪末的鼠疫大流行全球达千万以上,光是中国估计死于鼠疫的人数就有300万,这是多么血淋淋的一个数字啊,还有近年来的一些疫情的流行,如20__年中国的非典疫情、20__年西非爆发的埃博拉大流行也都夺走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

20__年底,中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这种病毒本也是我身上滋生的一种病毒,为什么会在你们人类大爆发呢?明明是上了一把大枷锁——动物宿主,可为什么逃了出来?是我们太坏,故意把病毒放出来危害人类?不是!是贪婪的你们用锅碗瓢盆强行打破了枷锁,使病毒危害人类!就在你们大快朵颐的食用我们的同时,我们所携带的病毒也随之进入了你们的体内。

人类呀!你们是否应该收嘴了呢?你们人类的俗语说得真好,“吃一堑长一智。”希望这次的疫情快点结束,希望你们警醒起来,千万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疼,不要随意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既是保护我们,也是保护你们自己!

事已至此,我代表我们全族送上最真挚的祝福:愿疫情早日结束,愿你们人类越发文明!剩下的,交给那些英勇的逆行者们!加油,武汉!加油,中国!加油,人类!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5

振兴民族的期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期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理解,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透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就应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好处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取必须条件的状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好处。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此刻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好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务必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潜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用心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对蒙氏教育学习的心得 篇6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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